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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反事故技术措施-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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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反事故技术措施  1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1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2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3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5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1.6 严格控制供油温度≯50℃  2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2.2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有相应的技术措施。

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2.5 大容量锅炉超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2.6 锅炉在超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1 严格执行化学监督工作  3.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3.3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

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3.4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3.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3.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4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4.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气、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4.2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4.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1),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  4.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

运行达100kh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4.6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4.7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本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  4.8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4.9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

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 5007—92)有关规定  4.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4.11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4.12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5 防止锅炉四管漏泄  5.1 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

5.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5.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5.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5.5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5.6 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6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6.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6.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6.4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6.5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6.6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6.7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  6.8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6.9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进汽工况下不超压7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7.1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7.2 锅炉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3 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   7.4 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7.5 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汽管或专用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汽,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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